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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

2020-3-18 13:42:19      点击: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二)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品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六)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七)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八)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四)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七)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 2.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3.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未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参加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